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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司法局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有妙招

发布时间:2023-08-07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一、建立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一是预警准确、处理及时。有些矛盾纠纷的发生是无预兆的,做到准确预警是及时处理的关键。就乡镇(街道)而言,村(社区)调委会处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第一链条,要充分发挥及时预警作用,一旦发现矛盾纠纷,就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政府部门。2022年3月17日,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某社区居民左某,从自己居住的某小区居民楼顶楼跳楼自杀。该社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了街道办,街道办党工委及时组织街道办工作人员、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干部参与事件处理,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劝导死者家属将尸体移妥善安置好,避免了抬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是处置稳妥。在调解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的矛盾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处理相关单位部门侵犯农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更需慎用警力,避免警民冲突事件的发生。比如征地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等,即便需要干警出手,也宜采取一些温和措施,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诸如将另一方当事人保护起来,使双方当事人脱离接触。此类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也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深排细查重取证,明辨是非促调解
调查取证是纠纷调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矛盾纠纷的调解中,调解人员尽可能多地掌握与调解相关的事实、证据等信息,注重让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否则很可能使下一步的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走入死胡同。
首先查明因果。矛盾纠纷发生后,弄清前因后果、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
其次分清责任。弄清是非、分清责任是调解的关键步骤。所以,调解员在调解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纠纷,调查重点要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要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工作实践中,调查取证应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事实:一是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推卸责任的现象。对此调解员要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这样即便调解不成功,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已取得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分清纠纷的性质。所谓纠纷性质就是要弄清被侵权者与承担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事故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与雇主是帮工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否合法;是加工承揽关系,雇主选人是否恰当,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厘清。三是掌握纠纷争执的焦点。纠纷争执的焦点也是纠纷化解的难点,调解员只有真正掌握了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到破解难症的药方。所以,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纠纷调处的症结所在。
2021年10月,居民阮某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辖区某社区一商铺装修,不慎从两米多高的木板架子上摔下来,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案件发生后,阮某的包工头肖某认为阮某是从木板架上摔下,而木板系商铺老板彭某所有,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商铺老板彭某则认为自己已将门面出租给石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石某认为自己已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肖某,自己也不应承担责任,三方当事人相互推诿责任。调解人员经多方询问、走访,查明阮某在做工时所用木板架确为彭某所有,且木板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石某确已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肖某,但肖某无相关合法资质能承包工程,阮某系肖某喊来做工,并由肖某支付阮某工时费。根据调查出来的事实,调解工作组认为肖某等三方当事人均应承担责任,其中阮某与肖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肖某应对阮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石某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肖某这一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石某对肖某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阮某在做工时所用木板架系彭某所有,且木板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彭某应对阮某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通过对肖某等三方的定责,最终使纠纷顺利得到化解。
三、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公正调解止纷争
定纷止争是人民调解的终极目标。要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调解人员必须坚守合情、合理、合法这一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既不能机械地照搬法律,又不能做无原则的让步,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掌握娴熟的调解技巧,讲究调解策略。
1、精心拟定调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调解人员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就应冷静分析,并着手拟定调解方案;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还要召开“大调解”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共同拟定调解方案。通过调解方案的拟定,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调解方案的拟定可帮助调解人员统一口径,明确调解目标。当然,调解方案只是在调解前所做的各种设想,在调解时调解人员还需根据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地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适当做出调整。
2、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变“关门”办案为“开门”办案。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往往出点子的人多,负责任的人少。针对这些特点,要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将委托代理制度引入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家族中有威望明事理的人,参与调解的相关事宜。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在更加公正、客观的环境下依法顺利进行。2022年2月25日,位于宋家塘街道办辖区某社区的小区工地内发生一起工亡事件,受雇于某公司的肖某,在工地上做工时被工地上的一根钢管当场砸死。肖某是邵阳市双清区人。事情发生后,调解工作组引导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回应。雇主李某聘请了一位律师朋友,死者亲属共同推选了一名自己村里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代理人。此案调处时,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经过激烈辩论,反复酝酿协商,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使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得到了妥善化解。(通讯员 李志成)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