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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检察视角下构建基层检察院大数据 检察工作平台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05 阅读: 来源:未知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信息化发展,加强顶层设计、总体布局,深刻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数字中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国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强调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2022年6月29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正是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基层大数据检察工作平台。基层检察院承担着大部分案件的办理工作,是检察机关最重要数据的来源,更是大数据探索应用的前沿阵地。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大数据平台实务经验和国际国内大数据应用情况,从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前景、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应用平台开发模式、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工作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角度以及推动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建议方面进行浅析,为探索建立基层大数据检察工作平台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前景
(一)大数据在检察监督中的应用
检察监督线索收集难是检察机关长期想解决而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为此,各地基层检察机关以大数据技术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构建大数据检察监督平台。如浙江金华检察机关利用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建立起了“老年人康养领域集资类案法律监督模型”。浙江绍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危化品数字监督模型、成品油监督模型、涉车辆执行程序案件监督以及空壳公司法律监督模型等。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建立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如湖南株洲醴陵人民检察院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非法洗砂、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排污、倾倒堆放垃圾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融入式平台。通过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型,挖掘检察监督线索,既解决检察监督线索收集难问题,又能推动社会治理。
(二)大数据在司法执法监督制约中的应用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司法执法监督制约成为当成重要任务之一。最高检部署推进检察业务考评办法,对业务指标量化,既是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对检察官监督制约提供了参考依据。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行智慧案件管理,在“以我管促都管”的格局下深化应用智慧案件推动对员额检察官业务绩效和案件质量进行考核,为后期司法执法监督制约提供前期准备。此外利用大数据层次分析法对检察官绩效评价,进一步压实员额检察官执法司法责任。
 (三)大数据在检察服务中的应用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执法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为民服务的意识,但是如何达到人民满意的优质服务,目前检察机关更多地是着力点在态度转变上。从目前国内外的趋势来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业务拥护体验管理成为当下大数据在服务体验方面的应用。而建立大数据分析的检察服务体验管理平台,可以把掌握的群众对检察服务体验结果应用到如何更好改进服务方式上来,更好满足群众法治诉求上来。如六枝特区检察院整合强制报告、民众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行政单位移送等数据,结合“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对辖区内未成年人数据进行人物画像,通过系统实现线索发现、线索预警、线索分析等关键功能,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发生。如醴陵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建立了集执法办案、法治宣传、教育改造于一体的全市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该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设立了名为“醴检微直播”的法治宣传直播间和法治宣传教育区,线上借助教育局在线平台,连通全市267所中小学,把法治直播课送入课堂。
(四)大数据在便利办案中的应用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重点工作之一。利用大数据对执法办案中司法资源进行量化,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质效有一定的价值。为此建立便利办案的大数据平台也是当前大数据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如四川建立了一个集电子卷宗系统等多个系统在内的综合性高科技案件办理平台。系统将案件办理流程数据和实体案件数据全部采集进行可视化分析,实现了案件审查繁简分流,对关键性证据进行程序管控。2017年,资阳市检察院研发的出庭一体化平台被最高检公诉厅作为创新型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全国推广。该平台覆盖庭前准备、庭审指控、后台支持等阶段,使办案系统与智能化出庭无缝衔接。该平台在四川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后,改变了传统的制作纸质出庭预案和携带案件卷宗出庭模式,将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出庭预案、审查报告,以及制作的电子卷宗下载到专用笔记本电脑上,根据需要对示证的原始证据内容再次进行编辑,即完成庭前准备工作。截至2017年11月底,试点地区检察院已全部实现远程视频开庭,每案开庭时间至少节约1个小时;简易案件通过远程讯问系统仅需10分钟至30分钟就能完成讯问,办案效率提升40%至60%。
三、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应用平台开发模式
从宣传报道全国检察机关的大数据应用探索的情况来看,大数据在检察监督、便利办案、检察监督以及执法司法制约等方面的应用中发现,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应用平台开发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自行开发平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挖掘,关键是唤醒激活检察机关内部的“沉睡数据”。利用现有检察业务数据应用平台中的数据,挖掘类案监督、执法办案以及检察服务等相关数据规律,形成数据要素,制定数据规则,自行开发平台。如浙江金华检察机关建立的“老年人康养领域集资类案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案件进行查询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存在较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犯罪嫌疑人注册公司后,既不开展业务,也不参保、缴税,实施诈骗的业务团队均使用虚假的身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外地户籍,且一名法定代表人跨区域注册多家公司,注册的时间也都相近。形成数据要素、数据规则,建立相关法律监督模型平台,通过数据碰撞,经比对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及公安机关立案信息,发现检察监督线索。
(二)搭载现有平台。通过现有成熟平台,采集大量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智能筛选。如: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托省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经市政务中心网络服务器将20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数据,12345市长热线、醴陵市城乡社区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中的事件、民情民意数据共享到醴陵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利用技术手段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从而挖掘有效数据,为检察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四、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工作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数据差。从当前大数据应用情况看,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应用还处于年轻化阶段,目前很多执法办案基础性数据信息不完善,利用价值不是特别高。外部平台大数据一方面考虑到保密要求以及数据保护主义,还未最大限度地实现数据共享,数据壁垒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有部分外部平台数据共享,但与检察行业特色有关的数据信息比较少,挖掘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量比较少。对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数据要素挖掘难。一方面检察业务办案人员对大数据理解不深不透,而技术人员又不懂业务,从而数据要素挖掘的能动性不强。另一方面数据要素基于大量数据分析总结共性特征形成的,数据基数太小,规律不明显或者无法发现规律。此外挖掘数据要素后,实质上可能由于基础数据太差,最终大数据应用阶段对数据分析贡献不大,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数据安全有待加强。数据融合、平台融合存在内外部门数据传输、数据转化中的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而基层检察院技术力量薄弱,如何加固数据安全防线,避免数据被泄露和窃取,有待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法》有待进一步指导落实。
(四)知识产权有待保护。构建基层检察院大数据工作平台,涉及到第三方公司、其他行政部门,因此知识产权归属应当明晰,进一步保护好知识产权。
(五)融合意识有待增强。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重点推进网络融合、平台融合、数据融合、应用融合以及监督模型融合。融合发展是趋势和方向。但是目前检察机关距离“大融合”还有不小差距。从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探索的情况看,融合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五、推动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建议
(一)一体建设。大数据技术应用顾名思义前提是要以大数据为基础,因此在基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大数据检察工作平台的基础就是大量的数据。因此在自行开发平台的过程中建议全省统筹一体建设、盘活全省数据,建立省级大数据检察工作平台。
(二)借助外力。在平台融合、数据融合过程中需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借助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打破基层技术薄弱、资源薄弱的瓶颈,打造适合地方特点和检察特色的检察工作大数据共享平台。
(三)规范基础数据录入。为更好发挥大数据平台效果,无论是检察业务应用平台,还是融合地方平台,都应当根据数据要素和规则,统筹规范数据的录入,形成有价值的基础数据资源。
(四)加强基层数据建设的指导。希望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数据要素、数据规则挖掘的指导,同时对平台应用给予技术支持。
(五)统筹推进省级大数据模型竞赛。以省级大数据模型竞赛,激发各地基层检察院探索大数据应用的活力,同时以此为契机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技术支持,为孵化培育大数据检察工作平台营造更好的氛围,提供更多的机会。(通讯员:唐芳)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