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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检察:受高利诱惑,他用货车运输了它……

发布时间:2022-06-20 阅读: 来源: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制品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物品,其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由国家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的生产经营,就是违法犯罪。但总有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谋利,铤而走险,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刘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明知对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的前提下,受高利诱惑,为其提供运输便利。12月6日20时许,刘某某用货车装载烟丝从云南省曲靖市运往福建省龙岩市,途径邵东市衡邵高速杨桥段时,被邵东市烟草专卖局、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认定,该批烟丝共计4.94吨,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
2022年5月10日,经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管理非常严格的,无论是生产、批发、零售还是运输,都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后才能进行。那么,涉及烟草专卖品的法律有哪些呢?检察官为你一一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要时刻谨记“贪小便宜吃大亏”的道理,多学习法律知识,懂法、守法、用法,合法合规经营,才是把生意做大做强的王道。(通讯员 黄艳君)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