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相融 家事纠纷体现司法温度
发布时间:2022-04-15 阅读: 来源:夷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小溪塔法庭办公室热闹非凡,一起离婚纠纷引出的房产分割问题引起在场同事激烈讨论。
小溪塔法庭陈法官走进办公室说,“来来来,大家分析个案子。离婚纠纷,男女双方婚后生育女儿年满13周岁,婚后购买一套房产,首付双方均有出资,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男方占比20%,女方占比80%,男女双方都是外省人,女方无固定工作,男方收入不稳定,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此套房屋系唯一住房。男方提出不同意按房产登记的按份共有份额分割,认为当时签字时受到了隐瞒,该共有份额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如果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在场同事纷纷讨论,认为要查证出资构成、按份共有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如果查证属实,有可能按共有份额判决。
陈法官眉飞色舞地说了一句,“我不会这样判决,这个案子做工作调解结案了,调解方案是不分割房产,房产由婚生女所有,待女儿大学毕业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有居住权。”
这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也是对这个家庭来说伤害最小的处理方式。如果径行分割,以这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只能将唯一住房出售,且按共有比例,也容易滋生新的矛盾。家庭纠纷本是平常不过的案件,如果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而判决,确实不能称之为错,但家庭纠纷因夹杂着感情、生存问题等,却也更加不能简单地机械运用法律。
强制性判决刚性有余、柔力不足,简单以权威性、强制性的裁判处理家事案件,有时反而不利于当事人调整情绪、恢复感情。本案得以圆满解决,离不开当事人双方的各退一步,更离不开法官的悉心开导和审判实践经验,司法的温度也是在这样一个个简单的案件中得以体现。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