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猇亭区检察院开展保外就医专项监督
发布时间:2022-04-14 阅读: 来源:未知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升监督质量。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刑执部门对辖区内保外就医工作开展了专项监督。
在监督中发现,罪犯侯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侯某患有主动脉夹层、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颈动脉硬化斑块,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年8月、2021年12月,侯某提交了湖北省宜昌市第五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虽然其按照时间要求提交了病情复查报告,但未按照规定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为全面掌握侯某身体健康状况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侯某的社区矫正文书档案以及原始病历资料等,询问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督促司法局组织罪犯前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2022年3月,罪犯侯某提交了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复查的病情报告。
本次保外就医专项监督,该院严把监督关,充分发挥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了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法律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九条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通讯员 黄蓉)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