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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生态环境执法案例获评全省行政执法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8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日前,湖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全省行政执法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办理的某废品回收店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于处罚案获评湖南省行政执法优秀案例。
 
某废品回收店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关键词】
首违不罚 生态环境保护 排污许可
【背景】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新增规定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履职过程】
2022年7月11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企业进行远程抽查。检查发现某废品回收店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利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快速取证固证。经调查,该单位经营不涉及水洗工艺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但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7月11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积极配合,立即签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同日按照规定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示范意义】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企业首违不罚,落实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金晶)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