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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检察首例司法救助金回笼

发布时间:2024-10-28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这笔钱。”近日,杨某禄13000元执行款已成功回笼至司法救助基金账户,这是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执结的首例司法救助金回笼案件。
2009年9月,杨某禄因口角将同村村民刘某育打伤,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杨某禄赔偿杨某育各项损失15476元,判决生效后,杨某禄未主动履行义务,杨某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认为杨某禄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这
2015年10月,杨某育向隆回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杨某禄下落不明、名下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杨某育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隆回县法院为杨某育申请并发放司法救助金13000元,经杨某育同意,法院以执行完毕为由予以结案。
近年,杨某禄回了乡,并盖了新房,但从未向杨某育提及赔偿事宜,杨某育心中不忿,认为杨某禄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果后,杨某育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办案检察官向法院依法调取案件执行卷宗,并仔细询问当事人、调查走访村干部、查看杨某禄新建楼房,发现自向杨某育发放救助金后,法院并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就杨某禄应当履行的义务继续开展执行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在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以“执行完毕”为由执行结案、未对杨某禄应该履行的执行款项集中造册管理存在履职不当,对此向隆回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2024年7月2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于近期从杨某禄银行账户中成功执行到位13000元,并申请发放至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作为回笼救助金用于滚动使用。该案是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该院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又一件民生实事。
普法小贴士:
司法救助制度是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本案中法院使用司法救助的方式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眼前难关,彰显了司法温情,但司法救助不能“一救了之”,更不能成为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时,应立案恢复执行,并将执行到位的款项回笼至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促进司法救助良性循环。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通讯员:张晓琴,文芳)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