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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收、售狗“一条龙”,有毒有害法不容

发布时间:2024-08-20 阅读: 来源:未知

私自收购毒镖捕杀的家犬用于贩卖牟利,
为稳定货源,还非法制作B级有机剧毒物——氯化琥珀胆碱,法院判了……
 
近日,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唐某兴非法制造氯化琥珀胆碱,收购、销售毒狗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83000元。被告人傅某林犯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唐某兴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70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兴以8至9元每斤的价格,收购被含有氯化琥珀胆碱(又名“琥珀胆碱”)的毒镖捕杀的狗,褪毛加工后冷冻存放,整条以11至13元每斤、去毛剔骨以23至24每斤的价格批发售卖,部分以每斤20元左右的价格在菜市场零售。至2023年11月,唐某兴共销售狗肉5000余斤,销售金额约90000元,非法获利约20000元。2023年11月16日,民警在唐某兴的冷库内查获死狗112条,重1059.2公斤。经对上述冷冻狗的心脏、血液、皮肤随机抽样鉴定,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
经营狗肉生意期间,唐某兴为稳定货源,还纠集被告人傅某林共同制造毒镖所用有机剧毒物——氯化琥珀胆碱。2023年5月,经傅某林介绍,唐某兴以1.7万元的价格从湖北省潜江市购回制造氯化琥珀胆碱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16日,唐某兴在家中单独制造氯化琥珀胆碱1次,与傅某林共同制造氯化琥珀胆碱4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兴、傅某林,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危险化学品氯化琥珀胆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唐某兴明知他人出售的狗肉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以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还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唐某兴将收购的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被告人唐某兴、傅某林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琥珀胆碱全称氯化琥珀胆碱,是骨骼肌松弛药品,可引起心动过缓、心率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属B级有机剧毒物,于2015年被收录于《危险化学品名录》。
 
邵东市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等相关法律规范。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时,消费者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购买无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齐全的食物,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它含有害物质的食品。如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尽量保存购买凭证,可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权,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步,邵东法院将继续保持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联合打击工作合力,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推进食品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努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讯员:刘川锦)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