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从业者虚构多项“诉讼保全费”诈骗委托人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24-06-06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您好!我要报案!我被我的‘律师’骗了……”2023年6月,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
案情回顾:李某系某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2022年8月,被害人徐某委托李某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徐某丈夫石某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在石某已经胜诉的情况下,多次以诉讼保全费等名义骗取当事人钱款,并指使好友刘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获取当事人信任并支付款项,最终获利25.5万元。
“我想帮她办事,但我也想搞点钱,我的开销太大了,钱一到手就被我花掉了,我要想办事只能继续骗……”李某到案后,向检察官供述。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染上赌博恶习,2022年12月份以来,在其所代理的案件不必或不能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多次以收取诉讼保全费等名义骗取当事人钱款,刘某则是十年前因打官司认识李某,之后李某以“带你学习”的由头先后指使刘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骗取钱财,截至案发被捕,李某先后诈骗当事人3人,骗取钱款39万元。2023年10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刘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李某、刘某犯诈骗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职务身份骗取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检察官答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从行为方式上看,李某采取的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来骗取财物,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从财物归属上看,李某骗取的财物系当事人直接所有,而非李某所属的单位所有。
“凡是以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名义要求将存款汇入所谓‘安全账户’或‘安全监管账户’的,当心是诈骗行为……。”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新常态功能,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多次走进社区,以案释法宣传防范诈骗相关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诈反诈意识。下一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能动履职理念,积极参与反诈社会综合治理,着力构建“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反诈高地,护航北塔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讯员:阳帆)
案情回顾:李某系某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2022年8月,被害人徐某委托李某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徐某丈夫石某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在石某已经胜诉的情况下,多次以诉讼保全费等名义骗取当事人钱款,并指使好友刘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获取当事人信任并支付款项,最终获利25.5万元。
“我想帮她办事,但我也想搞点钱,我的开销太大了,钱一到手就被我花掉了,我要想办事只能继续骗……”李某到案后,向检察官供述。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染上赌博恶习,2022年12月份以来,在其所代理的案件不必或不能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多次以收取诉讼保全费等名义骗取当事人钱款,刘某则是十年前因打官司认识李某,之后李某以“带你学习”的由头先后指使刘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骗取钱财,截至案发被捕,李某先后诈骗当事人3人,骗取钱款39万元。2023年10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刘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李某、刘某犯诈骗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职务身份骗取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检察官答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从行为方式上看,李某采取的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来骗取财物,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从财物归属上看,李某骗取的财物系当事人直接所有,而非李某所属的单位所有。
“凡是以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名义要求将存款汇入所谓‘安全账户’或‘安全监管账户’的,当心是诈骗行为……。”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新常态功能,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多次走进社区,以案释法宣传防范诈骗相关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诈反诈意识。下一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能动履职理念,积极参与反诈社会综合治理,着力构建“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反诈高地,护航北塔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讯员:阳帆)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