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又罚款?洞口2024年首份司法惩戒书
发布时间:2024-01-26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在微信群发布庭审视频并辱骂、威胁证人的当事人肖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2024年1月,肖某作为原告在洞口县人民法院石江法庭参加一起物权纠纷案件庭审。庭审过程中,被告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发表证言期间,肖某对三人的陈述心怀不满,担心证人证言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便无视法庭纪律,利用法官及被告等人视线盲区,使用手机偷偷拍摄证人出庭作证的照片及视频。在庭审结束几天后,肖某将视频及照片发送至400余人的本地微信群,并发表了辱骂、威胁证人等言论。
针对原告的行为,洞口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肖某进行传唤,肖某对偷拍庭审视频并在微信群辱骂威胁证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法警释法明理,肖某对自己行为深感后悔并写下检讨书。洞口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肖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在微信群发布了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法庭内诉讼双方均有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任何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证人出庭作证,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诉讼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违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肖某作为原告的物权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是因为肖某对法律的无知和一时冲动,导致赢了官司却要承担3000元的罚款,实在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款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付军慧 蒋志龙)
2024年1月,肖某作为原告在洞口县人民法院石江法庭参加一起物权纠纷案件庭审。庭审过程中,被告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发表证言期间,肖某对三人的陈述心怀不满,担心证人证言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便无视法庭纪律,利用法官及被告等人视线盲区,使用手机偷偷拍摄证人出庭作证的照片及视频。在庭审结束几天后,肖某将视频及照片发送至400余人的本地微信群,并发表了辱骂、威胁证人等言论。
针对原告的行为,洞口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肖某进行传唤,肖某对偷拍庭审视频并在微信群辱骂威胁证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法警释法明理,肖某对自己行为深感后悔并写下检讨书。洞口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肖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在微信群发布了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法庭内诉讼双方均有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任何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证人出庭作证,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诉讼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违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肖某作为原告的物权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是因为肖某对法律的无知和一时冲动,导致赢了官司却要承担3000元的罚款,实在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款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付军慧 蒋志龙)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