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对簿公堂,法官调解修复昔日友情
发布时间:2024-01-18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山门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本系多年好友,却因经济纠纷成讼,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了协议,在化解双方纠纷的同时,也修复了原被告之间的友谊。
2015年,原告何某经营的某企业从事工业二氧化碳气体销售,被告周某在东莞市经营一家五金厂,因业务往来,双方相识并成为好朋友,逢年过节或者双方及其家人生日,都聚在一起庆祝。基于双方的友谊,何某将产品送到被告五金厂之后,由仓管签字确认后,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后因五金厂经营不善,被告周某将五金厂转让另寻发展并介绍原告何某继续为转让后的五金厂供货。转让前后,原告共给该五金厂送了价值12000余元的货物,鉴于朋友关系,原告也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碍于情面,原告这些年也没有向被告催收。现原告经济困难,只好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说事情这么久了,自己也不记得了,只记得还欠原告部分货款,欠多少不确定。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诸法院酿成本案纠纷。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送货单作为证据,但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名,也没有加盖五金厂的公章,被告认为有一些货物是转让之后的五金厂使用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
经审理之后,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好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挽救老朋友之间濒临破裂的情谊,促成调解才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法官再三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直接将约定的货款汇入了原告的账户,双方握手言和,双方的友谊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到了“修复”,社会多了一份和谐,法官了却了一桩心事,做到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通讯员:付军慧 姚远光、夏雨慧)
2015年,原告何某经营的某企业从事工业二氧化碳气体销售,被告周某在东莞市经营一家五金厂,因业务往来,双方相识并成为好朋友,逢年过节或者双方及其家人生日,都聚在一起庆祝。基于双方的友谊,何某将产品送到被告五金厂之后,由仓管签字确认后,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后因五金厂经营不善,被告周某将五金厂转让另寻发展并介绍原告何某继续为转让后的五金厂供货。转让前后,原告共给该五金厂送了价值12000余元的货物,鉴于朋友关系,原告也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碍于情面,原告这些年也没有向被告催收。现原告经济困难,只好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说事情这么久了,自己也不记得了,只记得还欠原告部分货款,欠多少不确定。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诸法院酿成本案纠纷。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送货单作为证据,但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名,也没有加盖五金厂的公章,被告认为有一些货物是转让之后的五金厂使用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
经审理之后,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好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挽救老朋友之间濒临破裂的情谊,促成调解才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法官再三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直接将约定的货款汇入了原告的账户,双方握手言和,双方的友谊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到了“修复”,社会多了一份和谐,法官了却了一桩心事,做到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通讯员:付军慧 姚远光、夏雨慧)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