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27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一定配合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深刻吸取教训,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近日,谭某某对办案检察官说道。
2023年8月22日,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EML***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阳县人民医院对面快餐店驶往塘渡口镇振羽五金城。途径邵阳县人民医院前路段时被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80mg/100ml。经审查后认为,谭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案件终结,根据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新要求和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第二检察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了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评估意见,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检察部门就刑事部分查明的事实,重点围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并与行政机关进行充分沟通。遂向邵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实行以来,邵阳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对内强化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做深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目前共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意见书6份,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避免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
下一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充分挖掘运用“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数据资源,持续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大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推动形成更大执法司法合力,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社会治理。(通讯员:彭朝辉 邓 晶 )
2023年8月22日,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EML***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阳县人民医院对面快餐店驶往塘渡口镇振羽五金城。途径邵阳县人民医院前路段时被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80mg/100ml。经审查后认为,谭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案件终结,根据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新要求和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第二检察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了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评估意见,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检察部门就刑事部分查明的事实,重点围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并与行政机关进行充分沟通。遂向邵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实行以来,邵阳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对内强化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做深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目前共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意见书6份,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避免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
下一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充分挖掘运用“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数据资源,持续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大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推动形成更大执法司法合力,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社会治理。(通讯员:彭朝辉 邓 晶 )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