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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大民生,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10-16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小区被盗走,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前些年,住邵东市某小区的业主李某志,因回老家小住,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内,但回来后竟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他询问门口保安未果后,又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却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让其立即报警。
这之前,李某志先后有3辆电动摩托车停在小区被盗。他对物业的不负责感到极为气愤,认为物业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遂停止缴纳物业费。
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认为,李某志只是将车停放在临时存放点,物业对此没有收费,所以他们没有义务看管,电动车丢失了应该由李某志自己负责。而李某志拖欠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468元,经催缴后仍不交纳,此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物业公司遂向该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小丹考虑到物业服务与业主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小区的和谐稳定,仅凭一纸判决了事,不利于修复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良好关系,也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近日,张法官在庭前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组织开展庭前调解,进行释法析理。
在双方的陈述间,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志先后有3辆电动摩托车停在小区被盗,电动车被盗现场处于监控死角,且没有设置温馨提示,这表明物业的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张小丹法官当即向物业公司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得失。物业公司表示愿意适当减免服务费,并承诺将主动听取业主心声,完善小区监控,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随后,法官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文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进行了讲解。
最终双方达成庭前调解,被告李某志当场支付1800元物业费,原告邵东某物业公司也撤回了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纠纷“案小事不小”,关系到业主的安居乐业。许多物业合同约定,合同仅为服务性合同,只向业主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非保管合同。但物业公司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业主并不能免除财产所有人对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李某志仍然是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对李某志的电动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讯员:王好运 郭杨)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