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发布时间:2023-08-23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近日,洞口法院判决一起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1 年5月,廖某入职邵阳某燃气公司,负责话务员兼后勤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9月,廖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截取订单后让其老公帮忙送气,因其老公未经过专业培训,处理不当,导致发生爆炸事故,致公司客户严重烧伤,因此,公司为该客户垫付了50 000元医疗费及维修费。之后,公司主管通过监控查岗,多次发现廖某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活动,违反了公司制度。2023年1月,公司负责人通知廖某被辞退,廖某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自己入职公司后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023年2月廖某向洞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决驳回,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有权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应当遵守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并及时主张权利。原告于2023年2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原告严重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为营造更好的企业营商环境,企业应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增强用工风险防范,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双丰收。(通讯员:刘三红、付军慧)
2021 年5月,廖某入职邵阳某燃气公司,负责话务员兼后勤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9月,廖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截取订单后让其老公帮忙送气,因其老公未经过专业培训,处理不当,导致发生爆炸事故,致公司客户严重烧伤,因此,公司为该客户垫付了50 000元医疗费及维修费。之后,公司主管通过监控查岗,多次发现廖某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活动,违反了公司制度。2023年1月,公司负责人通知廖某被辞退,廖某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自己入职公司后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023年2月廖某向洞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决驳回,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有权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应当遵守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并及时主张权利。原告于2023年2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原告严重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为营造更好的企业营商环境,企业应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增强用工风险防范,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双丰收。(通讯员:刘三红、付军慧)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