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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捏造借贷关系虚假诉讼获实刑

发布时间:2023-02-28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近日,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蒋某、刘某犯虚假诉讼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1月,周某因与李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周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蒋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申请执行后,法院查封了蒋某名下一处房产。蒋某不但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反而动起了歪心思。在蒋某刘某预谋后,同年8月,刘某持蒋某出具的一份2015年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试图以此规避查封房产被强制处置。该案调解结案后也进入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周某怀疑该案存在虚假诉讼,遂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查明,2015年1月,蒋某确因资金周转需要曾向刘某借款161万元,并出具了前述借条,刘某将款项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到蒋某儿子李某账户。2015年2月,因刘某答应借款150万元给他人,李某在蒋某知悉的情况下,将161万元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借用其中150万元,余款11万元退还给了刘某。至此,蒋某与刘某债权债务清结,双方已无借贷关系。依据所查明的事实,该院依法撤销了该民事调解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刘某、蒋某涉嫌虚假诉讼,该院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情败露后,刘某、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合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均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捏造虚假证据误导法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侯赞、王好运)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