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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这“要命”的恋爱买单?

发布时间:2023-01-09 阅读: 来源:法治一线网

日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桩恋爱案,案情令人发思。2019年6月,小美与刘某相识,之后,刘某对小美展开了热烈地追求,很快双方便坠入爱河。2021年底,小美突然发现自己怀孕,而刘某却在此时慌了神,逼不得已下只能向小美坦白其尚未离婚的事实。无奈,小美只能和刘某一同去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小美在人工流产手术后,因身心俱伤,多次向刘某索赔,刘某拒不赔偿。小美只能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2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欺骗手段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导致原告怀孕堕胎,有违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两年时间都未认真确认被告婚姻状况,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应由刘某承担小美损失的80%为宜。
 
法官提醒
恋爱本身是一件美好的事,但是打着恋爱的幌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对方的感情,满足的只是一己私欲。本案刘某的行为既违背对婚姻的忠诚又缺乏道德底线,给当今本就脆弱的婚恋市场带来更加严峻的信任危机。女性作为两性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不论是身体机能还是内心承受力都弱于男方,男性有义务承担起恋爱中的相应的“恋爱责任”。恋爱自由的前提应该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恋爱双方在享受激情的同时,也应对彼此的行为负责。堕胎对于女性来说不仅伤身更是伤心,双方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意外”怀孕而带来的巨大伤害。本案中小美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女性,在恋爱的过程中,也有义务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爱情萌芽前的相互坦诚是恋爱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所有对彼此的认知都基于双方的自述,所以在投入一段感情之前,双方都应充分考察对方的品性和考量彼此是否合适,不要因为一时激情让自己陷入爱情的牢笼。(通讯员:付军慧、唐梅妍)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