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邵阳县检察院开展维护知识产权盗用“名牌”违法生产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2-04-29 阅读: 来源:未知
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生活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消费时更加注重产品的知名度。因此,少数不法分子盯上了“名牌”这块大蛋糕,直接盗用其他品牌的商标对自家产品进行“美化”,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为了获取更高额的利润,在未取得“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崔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等人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为他人提供的“订单"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服饰共计65374件,总价值人民币379.0505万元。2021年4月16日,该院以赵某某、周某某等9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7日,县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等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三十万元不等。赵某某等人表示不服,后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1起上诉,2022年3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一直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据悉,自2019年以来,该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人。下一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类案监机制,依法办理好每一件知识产权案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宣传一法、教育一片”的效果,为保护知识产权贡献检察力量。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ニ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8、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易玉梅 唐瑶 陆凌曼)
为了获取更高额的利润,在未取得“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崔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等人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为他人提供的“订单"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服饰共计65374件,总价值人民币379.0505万元。2021年4月16日,该院以赵某某、周某某等9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7日,县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等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三十万元不等。赵某某等人表示不服,后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1起上诉,2022年3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一直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据悉,自2019年以来,该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人。下一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类案监机制,依法办理好每一件知识产权案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宣传一法、教育一片”的效果,为保护知识产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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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ニ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8、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易玉梅 唐瑶 陆凌曼)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