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业内鬼!可能就在你身边
发布时间:2022-06-30 阅读: 来源:人民法治
大数据时代
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信息“裸奔”带来的伤害也越来越大
一些组织和个人更是
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将消费者信息数据窃取后出售牟利
最终自食恶果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河南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的两起案件了解一下吧
案件回顾一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笑利用其某移动营业厅员工的身份,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新账户,每发送一个验证码获利3至4元,非法获利6324元。案发后,王某笑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案件回顾二
2021年4月15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高某利用其在某联通专营店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手机号码和验证信息,并把该信息发送到“牛牛新福利”开办的微信群里,每条信息获利3至10元不等,非法获利3078元,案发后,高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伊川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笑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高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金融、电信、互联网以及招聘行业因更容易涉及他人个人信息从而成为此类违法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伊川法院持续强化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内鬼”,达到“打击一起、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的良好效果,切实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意识,在提供个人证件、手机号号码等信息给他人时,要提高警惕,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个人利益遭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