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邵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有刚性 督促履职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2-02-18 阅读: 来源:未知
2021年底,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在办理一起幼女被性侵案时发现被害人曾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其家属告知接诊医生被害人遭受了性侵害,但该院医务人员未及时按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县检察院针对此情形立即向县人民医院发出检察建议:组织全院医疗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报告制度》;加强线索排查,对全院涉及未成年人类似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线索及时报案和备案。
县人民医院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学习《强制报告制度》,并进行了全面排查。近日,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急诊科医生在接诊两起幼女怀孕病例时立即向邵阳县公安局报案,邵阳县公安局迅速介入侦查,及时揭露了一起养父长期性侵养女案、一起校外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学生案。目前,上述两起性侵案件嫌疑人均已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县检察院将联合县妇联、县民政局对案件中被性侵的养女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其获得正常生活成长条件。
上述两起案件的案发体现了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取得的实效,让更多的医务人员了解并执行了《强制报告制度》,使得案件能及时发现,为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创造了条件。据悉,在未来的工作中,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附:
检察官普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 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通讯员:彭旭珍 邓晶 罗桂成)
县人民医院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学习《强制报告制度》,并进行了全面排查。近日,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急诊科医生在接诊两起幼女怀孕病例时立即向邵阳县公安局报案,邵阳县公安局迅速介入侦查,及时揭露了一起养父长期性侵养女案、一起校外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学生案。目前,上述两起性侵案件嫌疑人均已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县检察院将联合县妇联、县民政局对案件中被性侵的养女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其获得正常生活成长条件。
上述两起案件的案发体现了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取得的实效,让更多的医务人员了解并执行了《强制报告制度》,使得案件能及时发现,为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创造了条件。据悉,在未来的工作中,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附:
检察官普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 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通讯员:彭旭珍 邓晶 罗桂成)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