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小案件”,服务大民生】检察官三次调解,工友矛盾一朝化解
发布时间:2022-04-01 阅读: 来源:未知
“兄弟,对不起啊......”
“唉,不说了,我也不怪你了。”
检察官三次调解终换来了一句“对不起”和“不怪你”,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下了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工友,2021年4月8日,两人在工地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某一把推倒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轻伤。
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平时表现良好,双方当事人系工友且无积怨,如果一诉了之,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冤家宜解不宜结”这个案子如果促成双方和解,化解了双方矛盾,才有最好的办案效果。
于是,承办检察官组织了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因张某某和李某某尚有“心结”,检察官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对双方情绪进行了耐心疏导。第二次调解时,双方均有了明确的和解意愿,但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熟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处理各有顾忌,就赔偿款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对此,检察官没有放弃,在对调解失败的原因予以分析后,进行了释法说理,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法律程序,理性分析达成刑事和解的利弊,并积极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给双方当事人继续做思想工作。最终,在检察官主持的第三次调解中,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见证下,张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张某某当场赔偿了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4万元,并诚恳向李某某赔礼道歉。李某某表示对张某某予以谅解,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其从宽处理。
(检察官主持调解)
经全面评估该案的起诉必要性后,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拟对张某某不起诉,并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加。会上,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表示检察机关对该起刑事和解不起诉权处理,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案”里也有大民生,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老百姓对法治的期待、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下一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优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程序,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为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编审:刘永 责编:黄光明]